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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1财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陈怀玉对张帅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怀玉,张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财保67号申请人:陈怀玉,男,196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梅河口市红梅镇向阳街五委七组。被申请人:张帅,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吉D5H5**号轻型货车驾驶员,住吉林省梅河口红梅镇红梅街九委二十九组。申请人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帅驾驶的吉D5H5**号轻型货车进行扣押,保全金额为3万元。申请人以现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张帅驾驶的吉D5H5**号轻型货车,期限为2年。案件申请费320元,由被申请人张帅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忠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靓媛—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