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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5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向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向阳,楼梅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566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凯华。申请执行人张向阳。被执行人楼梅仙。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浙0783民初7120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张向阳、楼梅仙在(2017)浙0783执5663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向阳、楼梅仙银行存款人民币636782.74元及利息和执行费,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胡伟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 记员  蔡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