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1民初24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黄垚与周家胜段兵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垚,段兵,周家胜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2445号之一原告:黄垚,女,汉族,1979年8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凤,重庆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华,重庆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兵,女,汉族,1971年5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周家胜,男,汉族,1968年7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万杰,男,汉族,1941年6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与被告周家胜系父子关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全,男,汉族,1956年4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黄垚与被告段兵、周家胜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黄垚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垚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黄垚负担。审 判 长  张文勇人民陪审员  刘金琼人民陪审员  谢 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谭周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