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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3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施见新、江苏新华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见新,江苏新华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03执196号申请执行人:施见新,男,196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被执行人:江苏新华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青路56号。法定代表人:周海萍。申请执行人施见新与被执行人江苏新华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6)浙0503民初35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施见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施见新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经查,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并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17)浙0503执19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建峰审 判 员  徐小明代理审判员  黄 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天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