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国彬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彬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3刑初39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国彬,男,196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新密市。因涉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19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1月26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3月30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于2017年8月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新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7〕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国彬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新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国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被告人王国彬对被害人郭某谎称自己是郑州市国资委的处长,和新密市的主要领导干部关系很好,能够帮助给被害人郭某的儿子安排工作等,以骗取被害人郭某的信任。2013年12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王国彬多次以给郭某的儿子安排工作需请客送礼为由,骗取被害人郭某的财物共22100元,郭某送给王国彬的财物有:丹尼斯购物卡2张(一张5000元,一张2000元),52度泸州老窖头曲酒1箱(价值280元)、42度稻花香2号酒2箱(价值660元),53度贵州茅台双仙酒1箱(价值10200元),52度剑南春酒2箱(价值3960元),被告人王国彬将上述财物挥霍消费,未有能力给郭某的儿子安排工作。案发后,被告人王国彬向被害人郭某退赔现金8000元。被告人王国彬于2016年11月18日经传唤到案。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王国彬供述,被害人郭某陈述,证人翟某、李某、钱某证言,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书,记账单复印件,证明,价格证明,发还物品清单,前科材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依据以上证据材料,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王国彬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国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份被告人王国彬谎称其系郑州市国资委某处处长,与新密市的主要领导关系很好,能够帮助给被害人郭某儿子安排工作,骗取被害人郭某的信任。从2013年12月份至2014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王国彬多次以给郭某儿子安排工作需要请客送礼为由,让被害人郭某先后送给其丹尼斯5000元和2000元的购物卡两张、价值280元的52度泸州老窖头曲酒一箱、价值660元的42度稻花香2号酒两箱、价值10200元的53度贵州茅台双仙酒一箱、价值3960元的52度剑南春酒两箱,财物价值共计22100元。被告人王国彬将上述财物挥霍消费后,并没有(能力)为郭某的儿子安排工作。案发后,被告人王国彬退赔给被害人郭某现金8000元。被告人王国彬于2016年11月18日经传唤到案。另查明,于2017年6月11日,被告人王国彬退赔被害人郭某人民币1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开庭审理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王国彬供述,证实其于2008年从新密市盐局业办理内退,没事经常和一些朋友喝酒,为长面子常说其是在郑州市国资委任处长,与现任新密市主要领导关系很好,别人就信以为真。新密市主要领导并不认识其,其并非在郑州市国资委任处长,也没有能力帮别人安排工作。2013年7、8月份的一天,郭某通过翟某托其给郭某的儿子找工作,其顺口答应把他儿子安排到新密市的事业单位工作,郭某信以为真,先后送给其牡丹牌香烟十条、剑南春酒两箱、茅台酒一箱、泸州酒一箱、稻花香酒两箱、丹尼斯5000元和2000元购物卡两张及现金1000元和2000元。上述财物其用于个人日常消费。2、被害人郭某陈述,证实2013年11月份的一天,其和翟某、王国彬、李某一起打牌,王国彬称他在郑州市国资委上班,认识许多新密市委领导,能为其儿子安排在检察院渎职局工作,王国彬以为其儿子找工作为借口,多次向其索要烟酒、猪肉和茶叶共计28800元、购物卡7000元、现金4000元等财物,其记有账单。其多次催问王国彬为其儿子安排工作的事情,王国彬一直拖延,后王国彬不接其电话,也不见面,其报了警。3、证人李某证言,证实其和王国彬、郭某是朋友关系。2014年4月的一天在一起吃饭期间,王国彬对其说他给可以郭某的儿子安排在检察院渎职局工作,并称他在郑州市国资委上班,认识新疆自治区党委书记陈某某,及好多新密市领导。郭某相信并同意让王国彬给他儿子安排工作。2014年12月的一天,其和郭某一起开车给王国彬送过一张2000元充值卡,其听郭某说平时送给王国彬价值28000多元的烟酒等财物。4、证人钱某证言,证实其与郭某系夫妻。郭某认识王国彬后,王国彬称在郑州市国资委上班,是处长,认识新密市很多领导,可以把其儿子安排到检察院渎职局工作。2013年至2015年,王国彬多次向其丈夫郭某索要烟、酒、购物卡、钱等财物,郭某记有清单。期间,郭某多次催问为其儿子找工作的事情,王国彬一直拖,后不接电话也不见面,郭某报了案。5、证人翟某证言,证实其认识王国彬,王国彬常说他在郑州市国资委上班,与新密市的一些主要领导比较熟。2013年郭某托人给他儿子安排工作,于是其把王国彬介绍给郭某认识,王国彬承诺给郭某的儿子安排工作,郭某送给王国彬有烟、酒、钱。王国彬没有兑现承诺,也没有退还郭某所送财物。6、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情况。7、价格证明,证实涉案物品时价情况。8、记账单复印件,证实被害人郭某送给被告人王国彬财物情况。9、郑州市国资委证明,证实王国彬非郑州市国资委工作人员。10、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被告人王国彬案发后退赔被害人郭某8000元。11、收到条、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王国彬退赔被害人郭某1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1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国彬于2016年11月18日被传唤到案。1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国彬的个人基本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国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系郑州市国资委工作人员,以为他人安排工作为由,先后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2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国彬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国彬所犯诈骗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王国彬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国彬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国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18年1月23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韩军营代理审判员 谢 震人民陪审员 杨辛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冯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