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3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韦先格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先格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3民初799号韦立德,男,1951年11月30日生,壮族,农民,住:鹿寨县鹿寨县。被告:韦先格,男,1986年7月19日生,壮族,农民,住:鹿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韦立德诉被告韦先格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韦立德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立德以证据不足,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该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立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韦立德负担。审判员 卢红民appoint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陶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