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10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金仁长等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仁长,金先友,郑玲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10执221号被执行人:金仁长,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浙江省临海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被执行人:金先友,男,1964年8月19日出生,浙江省临海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被执行人:郑玲利,男,1983年7月18日出生,浙江省临海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并刑终字第51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案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金仁长、金先友、郑玲利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任小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崔艳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