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5381民初1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陈惠珍与陈容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惠珍,陈容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81民初1448号原告陈惠珍,女,195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告陈容珍,女,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惠珍诉被告陈容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惠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3元,由原告陈惠珍负担。审判员  邓瑞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赖添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