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4执5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陈乔琼与仙桃市佳泰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乔琼,仙桃市佳泰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4执5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乔琼,女,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被执行人:仙桃市佳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张沟镇新里仁口居委会。法定代表人李冬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乔琼与被执行人仙桃市佳泰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9004民初10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仙桃市佳泰工贸有限公司以其位于仙桃市张沟镇新里仁口新华路地号为08-125-1、使用面积为1010.27平方米的工业用地的使用权及随着于该土地上的厂房抵债,本院依申请执行人陈乔琼的申请查封了该宗土地使用权。因该土地上存在着违章建筑,致使土地使用权无法过户,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乔琼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9004民初10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昊审判员 刘昌杰审判员 刘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国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