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6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下仓支行与李春生、张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下仓支行,李春生,张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6335号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下仓支行,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下仓镇。法定代表人:孙倩,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武,该行客户经理。被告:李春生,男,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张文,男,1954年4月14日,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下仓支行与被告李春生、张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下仓支行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下仓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计215元,由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下仓支行负担。审判员 肖宝珠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咸西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