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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6行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何艳阳与衡阳市国土资源局、欧阳彬、何煦阳房屋产权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艳阳,衡阳市国土资源局,欧阳彬,何煦阳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406行初8号原告何艳阳.委托代理人肖志明,衡阳市天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衡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衡阳市华新开发区芙蓉路1号。法定代表人廖义智,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鹏,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欧阳彬。第三人何煦阳。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艳阳诉被告衡阳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欧阳彬、何煦阳房屋产权行政登记一案中,因原告何艳阳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莉萍人民陪审员  徐晓莲人民陪审员  周 琼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肖广军校对人:肖 广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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