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3民初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天祝藏族自治县供热公司与顾兴祖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祝藏族自治县供热公司,顾兴祖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3民初1182号原告:天祝藏族自治县供热公司,住所地天祝县团结路79号。法定代表人:张东年,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廖世斌,住所地甘肃省天祝县华藏寺镇某路,天祝藏族自治县供热公司职工。被告:顾兴祖,男,基本情况不详,住天祝县。原告天祝藏族自治县供热公司诉被告顾兴祖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天祝藏族自治县供热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祝藏族自治县供热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祝藏族自治县供热公司负担。审判员 汪金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祁雯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