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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刑更2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罪犯杨新芳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新芳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2552号罪犯杨新芳,女,1976年4月17日出生于江苏省丰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本院于2008年12月12日作出(2008)宁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新芳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杨新芳不服,提出上诉后又申请撤回。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2日作出(2009)苏刑终字第0014号刑事裁定,准许其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4月1日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0日作出(2011)苏刑执字第029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杨新芳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八个月(刑期至2031年2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先后于2013年4月19日、2015年2月5日,分别作出(2013)宁刑执字第1586号、(2015)宁刑执字第49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新芳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十五日(刑期至2028年12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7年6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杨新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新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以来,罪犯杨新芳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6月、2016年5月、2017年3月共获得监狱表扬三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尚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新芳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因该犯未能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新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8年4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蒋跃明审判员  舒晓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