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4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被告寇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寇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24民初547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寇某某。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寇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寇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2011年12月6日被告共计欠原告饲料款18600元人民币。被告因生猪未出栏,故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原告多次前往被告家中讨要欠款未果,现被告外出打工下落不明,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货款186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被告寇某某未到庭亦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某经营一间“超卫牧业科技服务部”,主要销售饲料和牧药,被告寇某某经营一养猪场。2011年之前被告多次在原告处购买饲料,每次都给原告出具了分次条据。2011年12月6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共欠付原告饲料款186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抽回了之前的分次条据。欠条内容为“欠条今欠刘某某货款:2011年12月6日壹万八千六百元正签字186000元注:1、欠款人应在最后一次欠账贰个月内将贷款全部交回,如不按期交回,欠款人承担2%的滞纳金,并按逾期天���支付欠款额5%的利息。2、上述欠款若资金偿还还确有困难时,愿意自己的合法财产折价偿还。3、如果不属质量问题,概不退货。4、解决纠纷地为九峰乡司法所或法院起诉。电话8517****欠款人寇某某欠款地址:甘午村四组2011年12月6日1531998****”后原告多次索要欠款未果,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饲料款186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审理中,被告于2016年初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原告对请求的利息表示放弃。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遂缺席进行了审理。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庭审笔录等证据证明。详情记录在卷。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原告处购买饲料所欠货款,有被告出具欠条可证,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该款,依法应予支持。审理中,原告对利息表示放弃,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寇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某某饲料款18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26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寇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审 判 长 刘彩虹审 判 员 何有涛人民陪审员 刘国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付云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