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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3执7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天地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平顶山市鸿瑞置业有限公司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顶山市天地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平顶山市鸿瑞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3执738-1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天地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玉朝,总经理,男,1963年5月29日,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XX利(系平顶山市天地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经理),男,195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鸿瑞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华宇,总经理。本院依据(2017)豫04民终106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鸿瑞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收入2020693元(本金1980616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7694元、执行费22383元、利息另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聚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 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