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2执3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与李晓燕、耿国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李晓燕,耿国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2执31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负责人张喜军,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魏毓华,男,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职员,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被执行人李晓燕,女,196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被执行人耿国全,男,1961年2月2日出生,满族,户籍地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李晓燕、耿国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5)中民初字第4942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0月24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马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