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3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沈阳山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康平分公司与张继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山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康平分公司,张继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3862号原告:沈阳山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康平分公司。被告:张继英。原告沈阳山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康平分公司与被告张继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李卓独任审判,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山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康平分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山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康平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山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康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卓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范红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