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4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高超超与彭旭修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超超,彭旭修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4333号原告:高超超,女,198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被告:彭旭修,男,198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超超与被告彭旭修定金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超超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广银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