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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4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高超超与彭旭修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超超,彭旭修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4333号原告:高超超,女,198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被告:彭旭修,男,198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超超与被告彭旭修定金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超超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广银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