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01民监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黄俊涛与黄俊琼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俊涛,黄俊琼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民监5号原审原告黄俊涛,男72年8月21日出生,西昌市人住西昌市海门渔村A区六栋3单元401。原审被告黄俊琼,女,1976年9月出生,西昌市人住龙眼井街**号。原审原告黄俊涛与原审被告黄俊琼股权转让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2016)川3401民初4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卢 姣审判员 张兴虎审判员 刘云川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立军附:本案适用法律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