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执3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晶、贾月明、李宝林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晶,贾月明,李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34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运城市盐湖区河东东街155号(信合大厦)。法定代理人:秦江峰,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白晶,女,汉族,1976年7月6日出生,住运城市盐湖区安邑办事处上王村3组。被执行人贾月明,男,汉族,1969年2月19日出生,住运城市盐湖区河东市场19号。被执行人李宝林,男,汉族,1975年9月19日出生,住运城市盐湖区红旗东街30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晶、贾月明、李宝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02执344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玉学审判员 冯海斌审判员 宁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一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