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3执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郴州市吉丽洗涤贸易有限公司、湖南省永兴县香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郴州市吉丽洗涤贸易有限公司,湖南省永兴县香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3执685号申请执行人:郴州市吉丽洗涤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五岭大道51-2号法定代表人:伍吉秀,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省永兴县香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便江镇大桥路300号。法定代表人:李小莲,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郴州市吉丽洗涤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永兴县香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穷尽对被执行人湖南省永兴县香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调查和执行手段,现已查明被执行人湖南省永兴县香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文斌审 判 员 李国会代理审判员 张利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志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