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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终4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孙杰、天津市梅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杰,天津市梅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45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杰,男,196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梅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天汐园2号楼3门301室。法定代表人:张光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辉,男,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孙杰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梅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3民初2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杰于2017年8月1日以自愿服从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孙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7元,减半收取33.5元,由上诉人孙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哈 欣审 判 员 王 新代理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新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