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91民初1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明、刘齐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刘齐鲁,祝欣,周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1543号申请人:张明,男,199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申请人:刘齐鲁,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被申请人:祝欣,女,198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系刘齐鲁之妻,住菏泽市。被申请人:周涛,男,199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鄄城县。申请人张明与被申请人刘齐鲁、祝欣、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明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齐鲁、祝欣、周涛的348000元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张明向本院出具了保险金额为348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齐鲁、祝欣、周涛的银行存款348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刘齐鲁、祝欣、周涛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查封期限为1年;财产查封期间不得实施买卖、赠与等处分行为及设定抵押等权利负担行为。案件申请费2260元,由申请人张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曹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