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1执1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申请王力辉罚金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王力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1执1122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王力辉,住黑龙江省巴彦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3)呼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与被执行人王力辉合同诈骗罪一案,被执行人王力辉至今未予履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张松柏审判员 宛 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肖 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