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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02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伊春东方典当有限公司与赵丹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春东方典当有限公司,赵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02执223号申请执行人伊春东方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委托代理人王春辉,黑龙江兴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丹,女,198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申请执行人伊春东方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丹典当纠纷一案,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702民初1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伊春东方典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伊春东方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丹典当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黑0702民初19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文忠审判员  周德才审判员  王文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