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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民初3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杨德荣与前郭县前郭镇好达房产信息咨询中心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荣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3351号原告:杨德荣,女,1971年2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前郭县。被告:前郭县前郭镇好达房产信息咨询中心,住所地:吉林省前郭县世纪新城三期。经营者:顾全。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德荣与被告前郭县前郭镇好达房产信息咨询中心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德荣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德荣请求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德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占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周继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