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行申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薛景劳审判监督行政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7)京行申434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薛景劳,男,1960年5月2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运河西大街113号。法定代表人杨连元,局长。委托代理人孙大连,男,北京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委托代理人黄译萱,女,北京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薛景劳因工伤认定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终审法院)作出的(2017)京03行终1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存在职业病或因工受到伤害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薛景劳系认为其脑出血是由于喷浆机器振动头部导致、应属于工伤范畴,提起的本案诉讼。但在案的病历及诊断证明等证据均无法证明,薛景劳有头部外伤记录。薛景劳亦无法提供外伤直接导致脑出血的诊断证明。故终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薛景劳有关撤销被诉工伤认定决定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薛景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