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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3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安徽万丰瑞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阜阳市泰丰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万丰瑞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阜阳市泰丰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3712号原告:安徽万丰瑞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金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民,该公司员工。被告:阜阳市泰丰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计兵,经理。原告安徽万丰瑞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市泰丰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安徽万丰瑞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万丰瑞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万丰瑞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安徽万丰瑞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武占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侯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