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民初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兰陵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资金互助社与陈宗连、柏友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陵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资金互助社,陈宗连,柏友景,张荣花,王明利,赵成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902号原告:兰陵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资金互助社,住所地兰陵县新华路22号。法定代表人:王胜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男,兰陵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资金互助社职工。被告:陈宗连,男,1969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兰陵县。被告:柏友景,男,1975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兰陵县。被告:张荣花,女,1976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兰陵县。被告:王明利,男,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兰陵县。被告:赵成英,男,196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兰陵县。原告兰陵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资金互助社与被告陈宗连、柏友景、张荣花、王明利、赵成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2017年8月1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陵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资金互助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2元,减半收取456元,由原告兰陵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资金互助社负担。审 判 长 崔荣涛人民陪审员 王连军人民陪审员 杨洪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宋鲜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