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3民初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苏兴明与宁成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兴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3民初1307号原告:苏兴明,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漆明义,男,195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特别授权。被告:宁(甯)成义,男,汉族,1968年6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蓬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军,四川展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兴明与被告宁成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兴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3元由原告苏兴明承担。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叶中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