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1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谢某某、孙某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孙某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21刑初68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某,男,1977年4月25日生于江西省九江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九江县。2017年2月11日因本案被九江县公安局决定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2017年2月17日被九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经九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九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九江县看守所。被告人孙某某,男,1977年8月10日生于江西省九江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九江县。因犯诈骗罪,2010年8月被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2017年2月11日因本案被九江县公安局决定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2017年2月17日被九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经九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九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九江县看守所。九江县人民检察院以九检刑诉〔2017〕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孙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元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九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0日16时许,九江县沙河街镇庐山西路农业银行门口发生交通事故,九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杨某1、熊某接警后赶到现场处理。被告人谢某某、孙某某与朋友张某1酒后路过,被告人谢某某、孙某某因琐事上前辱骂并推搡熊某,继而上前对熊某进行了殴打。沙河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将谢某某、孙某某带回沙河派出所调查。经鉴定,执法民警熊某面部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如下证据:1、书证;2、证人熊某、杨某1、张某1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某、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孙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定罪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孙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0日16时许,九江县沙河街镇庐山西路农业银行门口发生交通事故,九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杨某1、熊某接警后赶到现场处理。此时,被告人谢某某、孙某某与朋友张某1酒后路过,张某1误以为熊某是其认识的朋友,便上前将手搭在熊某肩上与其搭讪,熊某将张某1手挡开,并告知正在处理交通事故。谢某某、孙某某见状,便上前骂熊某,并推搡熊某致其手上执法照相机掉在地上,熊某要谢某某、孙某某将照相机捡起来,二被告人不从并继续辱骂熊某,继而上前对熊某进行了殴打。沙河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将谢某某、孙某某带回沙河派出所调查。经九XX康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执法民警熊某颜面部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熊某的证言:其在九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上班。2017年2月10日下午4点钟,其和领导杨某1一起值班出警,在九江县老供电局旁农业银行门口处理交通事故。杨队在登记事故双方的人员信息。其在远处拍摄事故现场照片。这时有一个身穿棕色上衣的矮胖的男的走到过来,他一过来就楼着其脖子贴近说:“我和你说个事哦。”这个男的身上有酒气,其当时以为这个男的是事故其中一方的人,他是来套近乎的。其就对那个男的说:“你手不要搭着我,旁边好多老百姓看着的,别人还以为我们认得样的。”那个男的说:“这个交通事故车子停在这里挡住了,我车子开不走,我能不能把车子停在路中间。”其告诉他让他将车子停到巷子里,反正巷子里可以停车。不让那个男的搭肩,他可能觉得其没给他面子,他就用手对其推搡。这时他后面有两个男性朋友也围过来,对着其吼。其中一个高个子的男的还把其手里的照相机打掉了,其让对方把照相机检起来,他们不捡,一直骂,对其推推搡,还冲上来打。那个一开始拉着其上衣的男的这时觉得情况不对,连忙在中间拉架,并对其说对不起。其因为当时穿着警服在执勤,就说其穿警服不会还手的。那个高个子的男的说:“你把这身狗皮脱了我照样要打你。”旁边围观的有几个人看到这个情况,也上来劝。但是他们都拉不住那两个男的。杨队这时听到这边的动静他也赶了过来,他和之前找其搭话的那个棕色上衣的男的一起在中间劝架。这时,路过的巡防大队民警也赶到了现场,上去拉住那两个男的,那个穿黑衣服系围巾的男的说:“你们当警察的真六(讽刺厉害的意思)啊,怎么这么六嘞?”边说他还边想挣脱过来打。他还骂其是临时工,是公安的狗。巡防大队的民警将对方两个男的拉开,那两个男的又冲上来打。这样反反复复的好多次,这时候周边已经围了有一两百个围观群众在看了,路上也堵满了车。那个穿棕色上衣的男的想把这两个男的劝走,其让他们不要走。那个高个子的男的突然又冲过来打,他看到正在拍摄的执法仪,他还说:“你用执法仪拍,随便你拍,到时候看谁有理。”又过了一会,派出所的民警就赶到现场,将打其的那两个男的控制住了。其头部被打伤,脸上和身上还有多处瘀伤。被打时穿着警服,说了正在处理交通事故和疏导交通。但是他们还是打。当时没有办法去处理交通事故和疏导交通。2、证人杨某1的证言:其在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上班。2017年2月10日下午4点钟,其和同事熊某一起在九江县老供电局旁农业银行门口出警处理交通事故,其先下车去登记事故双方个人情况。询问事故双方时候,突然听到旁边很吵,回头看到熊某在农业银行旁边被两个男抓住打。其中一个矮一点的男的抓着熊某,另外一个用拳头打熊某。熊某就一直被他打。其连忙上去拉他们。但是拉不住他们两个,他们挣脱了又冲过去打熊某,并把其手上的勘验记录本打掉在地上。过了一会,路过的巡防赶过来。高个子男子还一直在骂,说:“不要看你穿这身警服,脱了警服我照样还要打你。”边说边冲突过去打熊某,其过去将高个子拉开,高个子男的说“事故车挡住了路,叫你车让一下,这儿好跳。”我问高个子:“认识他不?”,高个子男子说:“不认识。”其说“不认识,你凭什么打他,我们正在执行公务。”高个子男的说“我袭警是吧。”其说:“肯定是袭警啊。”高个子男的说:“你将我抓走啊”。其当时拉着高个子,不让他过去打熊某,高个子男的又冲到熊某面前说:“你用执法仪拍啊。”还想打熊某。两个男的被他们的一个朋友拉着往小巷子走。后来沙河派出所的民警和交警大队队增援的民警赶烈了现场,将对方那两个男的带到了派出所。对方两名男子殴打熊某的具体原因其不清楚。熊某头部被打伤,有轻微脑震荡,脸上和身上还有多处被打伤。被打时,他穿着警服,严格遵守制度规定,站在那里让他们打。出警执勤时,都是身着警服、警帽和反光背心的。对方两名男子肯定知道其和熊某正在执勤处警,因为当时其和熊某都是身着警服、警帽和反光背心,其还告诉他们正在执行公务,他们还打熊某。当时现场有一百多人围观,造成路面交通堵塞。对熊某殴打过程陆陆续续的持续了二十多分钟。3、证人张某1的证言:2017年2月10日中午吃完饭后,其和孙某某、谢某某三人一起走路到九江县东风村孙某某租的房子里帮他打包衣服。后他们叫其一起到沙河街上去找个车子来把衣服拖到快递公司去,把衣服寄出去。下午三点半左右,三个人走到九江县信用联社附近的时候,有一辆警车突然开过来,停在路边。当时离的比较近,其看到一个年轻的交警协警从警车上下来,当时看的眼熟,以为他是其认识的一个瑞昌市公安局的朋友,就上前搭了他一下肩膀,问他什么时候调到沙河来了。说了话之后,发现认错了人,其就赔了一个不是,准备走。那个交警协警可能以为其是喝了酒开车,他让其不要走。这个时候,谢某某、孙某某就走上来对交警说:“你做什么啊,你不让他走做什么啊。”他们两个将那个年轻的交警围着吼,其就在中间拦。但是谢某某和孙某某是两个人,其也拦不住。谢某某和孙某某因为喝多了酒,他们开始对那个交警协警推搡,在这个过程中,那个协警手上的照相机还被谢某某打掉在地上了。那个协警让谢某某检起来,谢某某不检。那个交警当时还说:“出了交通事故,有什么事情,好好说。”之后谢某某、孙某某情绪越来越激动,谢某某用手对那个交警协警脸上拍打了几巴掌。孙某某就问那个协警:“你是哪个中队的?”那个协警回答说:“我是事故中队的。”他们又冲上去打了那个协警几下。那个协警对谢某某、孙某某说:“我今天穿了这身警服,我不会还手。”孙某某回他:“你脱了这身衣服,我照样要打你。”这时旁边另外一个民警也上来拦,并问怎么回事,还有其他的群众也上来拦架。这时,孙某某又骂那个交警协警:“你个临时工,你混好了啊?”其一直劝谢某某、孙某某,让他们走,但是那个协警说要等派出所来。谢某某、孙某某听到协警让他们不要走,他们又气上来,冲过去打那个交警协警。就这样来来回回折腾好几回,谢某某、孙某某也这样来来回回打了那个协警好几回。又过了一会,不知道从哪里又来了好几个公安局的人,他们将谢某某、孙某某控制住。其上前拉住谢某某、孙某某,把他们往旁边的巷子里劝。谢某某、孙某某在巷子里走的时候,还边走边和那个交警协警吵。在巷子里,谢某某还从地上检了一个砖头,但是被其及时拦了下来。这时,派出所的增援民警也赶到了现场,之后就将谢某某、孙某某直接带到派出所去了。对方两名警察是到现场处理交通事故的。他们穿了警服,其和谢某某、孙某某知道他们正在现场处理交通事故,那个协警告诉了他们,他们正在处理交通事故。谢某某、孙某某中午喝多了酒,看到其被交警拦下来,他们也不清楚情况,直接就上来吼那个交警的协警,之后他们两个人情绪激动,就直接动手打了那个协警。其和谢某某、孙某某不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一方或当事人的近亲属,只是路过。4、被告人谢某某、孙某某的供述。被告人谢某某、孙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5、接处警登记表。2017年2月10日15时49分许,九九江县沙河街镇路山西路农业银行门口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张某2发报警,处警人杨某1、熊某。6、杨某1人民警察证。证实其系九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7、购买政府基层公共服务性岗位劳务用工协议以及岗位审批表。证实熊某系九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聘用的交通协管员。8、辨认笔录。熊某辨认出谢某某、孙某某系2017年2月10日在九江县庐山西路农业银行门口殴打他的男子。9、视听资料。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10、鉴定意见。熊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11、九江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谢某某、孙某某户籍信息及归案情况说明。证实两被告人谢某某系被现场传唤到案、且均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12、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相关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孙某某的前科情况。上述各证据所证明的内容,经法庭调查、质证、相互吻合,能证实本案犯罪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孙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并造成一名工作人员轻微伤,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谢某某、孙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孙某某因同一犯罪行为被行政拘留的日期,应当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17年8月10日止)被告人孙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17年8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苏明发审判员 高 峰审判员 郝宏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朱雅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