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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5民督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赵保国、李明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保国,李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5民督9号申请人:赵保国,男,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址:隆尧县。被申请人:李明,男,1983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址:隆尧县。申请人赵保国与被申请人李明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于2017年7月4日发出(2017)冀0525民督9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李明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支付令已经发出,无法送达被申请人,申请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支付令申请。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冀0525民督9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873元,由申请人赵保国负担。审判员  杨英周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贾丽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