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5民督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赵保国、李明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保国,李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5民督9号申请人:赵保国,男,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址:隆尧县。被申请人:李明,男,1983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址:隆尧县。申请人赵保国与被申请人李明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于2017年7月4日发出(2017)冀0525民督9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李明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支付令已经发出,无法送达被申请人,申请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支付令申请。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冀0525民督9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873元,由申请人赵保国负担。审判员 杨英周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贾丽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