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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8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台鼎五金机电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悦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台鼎五金机电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悦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潘峰,新乡市长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杨小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8942号申请人:深圳市台鼎五金机电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新生社区低山北路*号*栋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30615773X6。法定代表人:周勇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良金,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东莞市悦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杨屋第一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为055354172。法定代表人:潘峰。被申请人:潘峰。被申请人:新乡市长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牧野区黄岗村北新辉路二巷3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71168819691XC。法定代表人:杨小龙。被申请人:杨小龙。申请人深圳市台鼎五金机电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莞市悦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潘峰、新乡市长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杨小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价值1767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出具的担保金额为176700元的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悦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潘峰、新乡市长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杨小龙的银行存款1767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卢秀文人民陪审员  叶玉勤人民陪审员  李松锦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桂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