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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行审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资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四川资阳雁通运务有限公司旅游运输分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资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资阳雁通运务有限公司旅游运输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2002行审110号申请执行人资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资阳市人民政府2号楼一楼。法定代表人谢阳,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勇,系资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四川资阳雁通运务有限公司旅游运输分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松涛路一段288号。负责人吴杰山。申请执行人资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非诉执行审查申请,请求执行(资)安监管罚【2016】支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该审查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资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撤回审查申请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资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撤回非诉执行审查申请。审 判 长  张雅丽人民陪审员  付 华人民陪审员  李学勤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甘 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