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3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琪与文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琪,文斯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03民初77号原告:陈琪,男,199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新疆吐鲁番市。被告:文斯宇,女,199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本院受理原告陈琪诉被告文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琪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陈琪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要其于2017年7月28日上午9时30分到渔溪法庭参加诉讼的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76元,由原告陈琪负担。审 判 长 王振宇人民陪审员 陈 霁人民陪审员 刘建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刘春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