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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3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琪与文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琪,文斯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03民初77号原告:陈琪,男,199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新疆吐鲁番市。被告:文斯宇,女,199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本院受理原告陈琪诉被告文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琪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陈琪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要其于2017年7月28日上午9时30分到渔溪法庭参加诉讼的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76元,由原告陈琪负担。审 判 长  王振宇人民陪审员  陈 霁人民陪审员  刘建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刘春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