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民终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原立享、史新萍与被上诉人稷山县稷峰镇原家庄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原立享,史新萍,稷山县稷峰镇原家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终9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原立享,又名原立恒,男,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新萍,又名史新平,女,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建公,山西明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稷山县稷峰镇原家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银龙,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仙,稷山县稷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立享、史新萍因与被上诉人稷山县稷峰镇原家庄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稷山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4民初字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主要表现在下述几个方面:一、程序方面:本案一审庭审后合议庭研究案件时意见分歧较大,决定报审判委员会研究,但审判委员会并未研究此案,而是由民事审判研讨组提出指导意见,后合议庭对此案未再进行研究,直接以研讨组意见作为案件裁判结论,明显不当。二、事实方面:1、查明案涉土地性质、征收土地补偿费支付情况、土地补偿费与房屋分配的关系及目前是否还有可用于分配的房屋,若有,有多少?2、为进一步查明案情,建议案涉土地房屋的开发商等作为证人到庭接受询问。综上,一审法院应在严格遵循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审慎处理此案,以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稷山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4民初字90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稷山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原立享、史新萍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王 溥审判员 梅智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晓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