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922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县支行与陈玉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县支行,陈玉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22执2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县支行。住所地:云县爱华镇草皮街。法定代表人邓龙,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茂辉,男,该行职工,委托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陈玉霜,男,1972年5月3日生,原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玉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陈玉霜坐落于云县爱华镇永胜村委会邦界河生猪养殖场进行委托评估、拍卖。经拍卖、变卖,均因无人报名竞买而流拍,现该抵押物暂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以物抵债接收该土地,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会仙执行员  张学文执行员  沈仕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字金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