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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3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甲云、熊诗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甲云,熊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3执224号申请执行人刘甲云被执行人熊诗明申请执行人刘甲云与被执行人熊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熊诗明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强制措施,经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工商、存款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人民币1.1038万元(未含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故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除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小山审判员  姚永富审判员  余 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博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