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3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尹琳与刘义、马伟东、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琳,刘义,马伟东,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3813号原告:尹琳,女,现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孙哲男,男,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被告:刘义,男,现住延吉市。被告:马伟东,男,现住延吉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局子街3632号。委托代理人:孙翔君,该公司职员。原告尹琳诉被告刘义、马伟东、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尹琳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琳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琳负担。审判员 石勋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周晓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