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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催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山东啸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啸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02民催9号申请人:山东啸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法定代表人:朱俊锋,董事长。申请人山东啸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5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汇票到期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山东��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票据号码为31xx42,金额为叁拾万元整,出票人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临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付款行为莱商银行临沂分行,出票日期为2017年1月6日,到期日为2017年7月6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啸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山东啸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晓宁审判员  葛沂红审判员  张水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培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