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82民初4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崇春与李伯龙、李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崇春,李伯龙,李爱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411号之一原告:金崇春,男,196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临海市杜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伯龙,男,197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李爱琴,女,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金崇春为与被告李伯龙、李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金崇春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崇春的撤诉申请真实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崇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99元,减半收取9749.5元,由原告金崇春负担。审 判 长  朱 胜人民陪审员  陈美英人民陪审员  许小荷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 记员  李欣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