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4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崇春与李伯龙、李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崇春,李伯龙,李爱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411号之一原告:金崇春,男,196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临海市杜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伯龙,男,197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李爱琴,女,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金崇春为与被告李伯龙、李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金崇春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崇春的撤诉申请真实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崇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99元,减半收取9749.5元,由原告金崇春负担。审 判 长 朱 胜人民陪审员 陈美英人民陪审员 许小荷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 记员 李欣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