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4民初1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敬满与陈长旺、唐山市丰南区兴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敬满,陈长旺,唐山市丰南区兴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4民初1146号原告:王敬满,男,汉族,1962年9月19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委托代理人:张艳君(系王敬满之妻),女,汉族,1960年5月21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委托代理人:李晏明,河北祝瑞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长旺,男,汉族,1985年10月2日出生,现住唐山市路南区。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兴通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308426462M,住所地丰南区经济开发区。负责人:孟令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子军,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7554510103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建设北路4号。负责人:陈志刚,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蒋熙,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敬满诉被告陈长旺、唐山市丰南区兴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敬满经慎重考虑,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了对陈长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敬满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敬满撤回对被告陈长旺的起诉。审判员 王 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佳鑫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