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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3民初1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石焕青、百俞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焕青,百俞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03民初1087号原告: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涌,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泉。被告:石焕青。被告:百俞成。原告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石焕青、百俞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31日以二被告将借款本息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石焕青、百俞成的起诉。本院认为,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石焕青、百俞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04元,减半收取802元,由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舒朝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马天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