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1民初1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贵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姬全美、梁之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姬全美,梁之军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1民初1142号原告:贵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碧桂园一期建设项目1号综合楼。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淑惠,系公司员工,特别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倩倩,系公司员工,特别代理。被告:姬全美,女,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梁之军,男,1961年6月28日出生,苗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原告贵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姬全美、梁之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申请庭外和解,本院依法扣除审限。原告贵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无规避法律之情形,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 彪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猩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