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02民初1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刘多、刘红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刘多,刘红顺,王玉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190号之一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3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937478780。负责人:龚隽,系该分行行长。被告:刘多,男,1991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被告:刘红顺,男,1962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被告:王玉爱,女,1967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诉被告刘多、刘红顺、王玉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撤回起诉。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776元,保全费3120元,共计11896元,其中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7508元,退回原告4388元。审 判 长  周 俊人民陪审员  何志勇人民陪审员  李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陆国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