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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民初24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青岛中建富兴商砼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中建富兴商砼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2400-1号原告青岛中建富兴商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锋,职务总经理。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华元,职务董事长。原告青岛中建富兴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2017)鲁0212民初240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省直支行账户存款人民币700万元。该账户是被告发放工资的账户,因被冻结致使3万余人工资无法正常发放,严重影响被告的正常经营秩序。被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供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营业部账号存款作为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营业部银行存款人民币700万元。二、解除对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省直支行账户存款人民币70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爱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曹雁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