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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1民初1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临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董义民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临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1民初1956号原告山西临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临猗县南环西路188号。法定代表人黄三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岳庆福,男,196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系山西临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董某某,男,195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系临猗县三管镇三管村第三居民组人。被告董某某,女,196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临猗县三管镇三管村第三居民组人,系被告董某某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临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董某某、董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归还借款本息7000元为由,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院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临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姚 玲人民陪审员  樊晓娜人民陪审员  雷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陈华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