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执5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梅、厦门茅源酒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梅,厦门茅源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5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梅,女,196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被执行人:厦门茅源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兴隆路538号之一。法定代表人:钱永康。本院执行王梅与厦门茅源酒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调查,未发现厦门茅源酒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王梅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亦无法提供厦门茅源酒业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王梅的债权为10000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鲁燕审判员 陈仁进审判员 江向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智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