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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执5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梅、厦门茅源酒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梅,厦门茅源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5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梅,女,196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被执行人:厦门茅源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兴隆路538号之一。法定代表人:钱永康。本院执行王梅与厦门茅源酒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调查,未发现厦门茅源酒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王梅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亦无法提供厦门茅源酒业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王梅的债权为10000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鲁燕审判员  陈仁进审判员  江向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智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