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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6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辉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振,陈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6刑初306号自诉人罗振,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潢川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潢川县。被告人陈辉,男,1986年3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潢川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潢川县。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于2017年7月12日被司法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同月27日被逮捕。自诉人罗振以被告人陈辉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自诉人罗振撤回执行申请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罗振在宣告判决前,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撤回执行申请而申请撤回自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罗振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董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登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