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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民初2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沂南县步盛源鞋厂与上海兴申鞋服有限公司、刘瀚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沂南县步盛源鞋厂,上海兴申鞋服有限公司,刘瀚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2452号原告:沂南县步盛源鞋厂,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城丹阳路南首。法定代表人:从洪君,厂长。被告:上海兴申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京广路与航海路交叉口东200米路北路华大厦六楼北向西端。法定代表人:刘瀚轩,执行董事。被告:刘瀚轩,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沂南县鹏源鞋厂与被告上海兴申鞋服有限公司、刘瀚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需公告送达,故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于范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颉 关注公众号“”